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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期貨交易法 第34條

依本法所為期貨交易發生之爭議,如當事人約定進行仲裁者,其仲裁處所 應在中華民國境內。                  前項仲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商務仲裁條例規定。     爭議當事人選定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得由主管機關 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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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