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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院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繕具境(解)管及核准出國(境)人員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辦理登錄、建檔或解除管制,並送國軍軍網查核資訊管理平臺。 本院人員屬受委託從事國防事務涉及國家機密者,出國(境)核准名冊應按月統計送軍事委託機關(構)備查,並副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及國防部資源規劃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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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