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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院人員經核准出國(境)者,因演習、戰備任務及維護國家安全之需或執行其他不適合出國(境)之任務時,得廢止原核定出國(境)之處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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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