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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2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本院退離職人員依其他法律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者,亦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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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