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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人員出國出境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所定本院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本院之董事、監事、諮詢委員、諮詢顧問。 二、本院之院長、副院長與所屬之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各類聘僱人員及替代役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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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