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 第13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3條

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屬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者,中科院應優先提供無償借用,不受三個月之限制。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因公務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公有不動產,無償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二項無償借用之公有財產屬土地者,不得供建築使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無償借用應訂定書面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並送監督機關備查。 無償借用機關為原財產主管機關,仍應依前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