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 第27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7條
公有財產出租、委託經營或利用後,除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收回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並收回之: 一、基於國家政策需要。 二、因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有收回必要時。 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因前項解除或終止契約所受之損失,得請求補償。 解除或終止契約時,除中科院許可之擴充、改良部分,得由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請求補償其現值外,應無償收回;其有毀損情事者,承租、受託經營或利用者應回復原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6條
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全文
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