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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8條

中科院應於每年四月一日前提出未來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由本部於同年七月一日前核定。 中科院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提出次年度營運(業務)計畫,由本部於同年十月一日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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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