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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 第8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辦法 第8條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有違反利益衝突之規定者,董事會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訴、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中科院之現役軍人及公務人員有違反利益衝突之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院長未具現役軍人或公務人員身分者,依中科院人事管理規章處置。 中科院董事及院長違反本辦法規定,並經董事會議決認定其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職位者,董事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院長依相關規定免除職務。 董事會未依前三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本部得通知董事會另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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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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