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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6條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項目下屬原機關之資產及負債部分,於改制之日由本院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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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