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 第10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法律上利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訴管轄單位檢送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