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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4條

申訴事件,應自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法向申訴管轄單位提出。但檢束或罰勤處分,經權責長官以言詞下達後即時執行者,得自處分下達之時起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以書面為之者,申訴提出之日以申訴管轄單位收受申訴書之日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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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