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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人權史料、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保存及維護。 三、人權展覽及相關推廣業務之策辦。 四、人權組織團體及相關博物館之交流。 五、景美、綠島人權文化園區之營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國家人權博物館籌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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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第4條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處於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立時裁撤之。第6條本規程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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