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第13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13條

依本辦法籌組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單位、組團單位及國訓中心(以下簡稱籌組單位),應於辦理培訓或參賽期間,為其報經本部備查之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 前項所稱隊職員,包括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防護員或其他非屬選手之隨隊人員。 投保第一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除前項保險範圍外,各籌組單位得依賽會性質與需要,為選手投保短期失能等保險項目。 保險經費得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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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