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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3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之遴選及培訓單位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單項協會。 二、前條第三款: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或中華智體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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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