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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6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除專案報本部核定者外,應自培訓隊教練中遴選產生。 代表隊教練人數,依各項賽會報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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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