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第5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定教練,包括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取得 A 級教練證之教練、經本部專案同意之 B 級教練及外籍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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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