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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8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或選手之遴選有特殊需求者,得不公開遴選,由教練提出需求,經單項協會或中華殘總、中華聽體協、中華智體協之選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以邀請方式辦理;其邀請名單依第十二條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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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