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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 第9條
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第9條
奧運、亞運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及培訓計畫,經國訓中心依
第四條
第一款第一目審議通過後,由單項協會依遴選制度選送教練及選手,進駐國訓中心進行培訓。 國訓中心為執行前項培訓,應訂定國家代表隊(總)集訓實施計畫,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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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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