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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2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績效評鑑,應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評鑑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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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