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第3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但由機關代表擔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本部於二個月內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