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第7條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7條

績效評鑑以書面評鑑或實地訪視方式辦理。本中心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前項實地訪視,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並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