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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8條

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擬具績效評鑑自評報告送董事會,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次年三月一日以前報本部。 二、複評:本部收受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後,應交評鑑會辦理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參酌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於評鑑年度次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作成績效評鑑報告。 三、核定: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 本中心應於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核定後二星期內,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本部應於評鑑年度次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就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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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