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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9條

本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撥本中心經費、捐(補)助、基金提撥之參據。 本部得限期命本中心就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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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