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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勛發給特卹金標準 第1條

自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公務人員撫卹法修正公布後,原發給特卹金之顧念意旨,業已消失,現行特卹有關規定,應配合變更,政府特任官及中央級民意代表,可依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辦理撫卹,不再辦理特卹,以免重複,至國家元勛之特卹,則仍予保留,並提高其特卹金給與標準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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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