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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勛發給特卹金標準 第2條

國家元勛發給特卹金,以左列兩類人員為限: 一、曾任五院副院長以上職務,而具有左列功勛者: (一)致力國民革命,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三)參與戡亂建國大計或敉平禍亂,具有顯著勳績者。 (四)德高望重,翊贊中樞有勳勞於國家者。 二、經國家元首核定,應予特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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