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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11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之保管、使用、收益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國有財產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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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