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 第10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10條

國原院管理之公有財產,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盤點,並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報本會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