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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9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 一、國原院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 二、借用原因消失。 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 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 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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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