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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8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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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