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 第7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7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國內、外富有原子能及其應用科技研究發展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