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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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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核能安全技術之研究發展。 二、輻射防護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與處置技術及核設施除役技術之研究發展。 四、原子能在生命科學、農業及工業之研究發展。 五、核醫及醫材之應用研究。 六、新能源技術及系統之應用研究。 七、與前六款業務相關跨領域系統整合工程分析及應用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與第一款至第六款業務相關國內外科技之交流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應用與產品之製造、加工、供應及推廣服務。 九、其他與本院設立目的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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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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