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圖書館組織法 › 第2條

國家圖書館組織法 第2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珍貴圖書文獻保存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二、全國圖書資訊送存制度與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三、各類型媒體國際標準編號之國際交涉與編配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四、圖書資訊預行、記述、主題編目、權威紀錄與國家標準書目等規範、作業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五、圖書資訊各類資料庫建置維護與加值服務之規劃、協調、評估及推動執行。 六、國際出版品交換與漢學學術研究合作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執行。 七、圖書館知識服務與館際合作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八、圖書資源數位化典藏、資訊服務政策與作業之規劃、協調、督導及推動執行。 九、全國各類圖書館輔導、調查統計之規劃及各項規範標準之訂定。 十、其他有關全國圖書資訊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家圖書館組織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