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太空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 第8條

國家太空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8條

太空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之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之對象、租金、權利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運用事項,由太空中心訂定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本會備查。 前項之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應以書面訂定契約,載明租金、權利金、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家太空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