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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5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總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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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鑑國家太空中心(以下簡稱太空中心)之績效,應組成績效…第3條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派(聘)一次。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擔任評鑑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第4條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第6條評鑑會實施績效評鑑時,應著重太空中心業務目標及公共事務之達成。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一、年度執…第7條評鑑以書面評鑑為原則;必要時得採實地查證方式進行。績效評鑑分為自評、複評及核定等三階段,其辦…第8條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如屬非公開資訊者,應負保密義務。第9條本會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核撥太空中心經費之參據,並得訂定適當期間,要求太空中心就評鑑結果…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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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