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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 第3條
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申請出國許可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二項人員之護照應由本局第五處統一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清查,並副知政風處及督察單位。 前項人員之出國管理及核准由本局自行辦理,其名冊不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列管。但留職停薪人員,其名冊仍應送管。 前條第二項人員未經核准而出國者,依相關法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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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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