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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1條

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並踐行本法規定之審理程序,承辦人員擬具處理意見後,得簽請主任委員送由訴願會委員三人以上分組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審查意見,供訴願會審議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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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