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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2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物件之必要時,應通知其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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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