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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第 三 章 入出境及境內安全檢查 › 第 一 節 入出境檢查
本法第五條所定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 二、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檢查。 三、進口之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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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訂定之。第22條本法第五條所定航行境內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準用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旅客於登船時,並得…

「入出境檢查」的其他條文

第19條本法第五條所定入出境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下列規定實施:一、航空器:得作清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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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