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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第 三 章 入出境及境內安全檢查 › 第 二 節 境內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之檢查
本法第五條所定航行境內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準用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旅客於登船時,並得查驗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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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