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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 第 二 節 山地管制區
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具有遊憩資源得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及其他正當娛樂活動,基於維護山地治安有必要實施管制之地區。 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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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