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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 第 二 節 山地管制區
人民入出山地管制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二、平地人民戶籍設於山地管制區或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或廠場位於山地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設籍或工作之山地管制區。 三、因公務需要入出山地管制區者,得憑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連同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四、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山地管制區者,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入出。 五、選務、監察人員及依法登記之候選人、助選員、宣傳車駕駛,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其選舉區所在之山地管制區。 六、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而有入出山地管制區之必要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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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