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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 第 三 節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 一、軍用飛機場。 二、飛機戰備跑道。 三、飛彈基地。 四、永久性國防工事。 五、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阻絕設施。 六、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 七、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 前項管制區得設置檢查哨,由該管軍事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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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的其他條文

第33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第35條人民入出前條管制區內之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但於限制時間外,入出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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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