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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 第 三 節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劃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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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的其他條文

第34條前條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七種:一、軍用飛機場。二、飛機戰備跑道。三、飛彈基地…第35條人民入出前條管制區內之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但於限制時間外,入出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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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