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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受託機關(構)執行業務時,應以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名義為之。 前項實驗室之負責人應由受託機關(構)提名,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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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