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 第6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第6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