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 第7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院掌理下列事項: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二、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第3條本院置院長一人,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第4條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6條本法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本院書記職缺繼續…
← 第6條看 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