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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4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關於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關於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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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