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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 第12條
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標準專責機關得終止制定或修訂程序: 一、經採行之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無法編擬為國家標準草案。 二、國家標準草案經技術委員會審查未通過,且無法修正,或自送技術委員會審查日起二年內無法通過。 國家標準制定或修訂建議經依前項終止程序者,應通知原建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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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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