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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11條

國家標準草案經徵求意見後,應送相關類別之技術委員會審查。 前項審查,應參酌審查意見彙編及相關資料,並考量技術上達成下列事項: 一、反映國內產製能力及技術水準。 二、改善產品品質及增進產製效率。 三、維持產製與使用或消費之合理化。 四、符合相關之國際標準。 五、依性能上需求而非設計上或描述上之特性制定標準。 第一項審查,標準專責機關應邀請第九條第一項徵求意見之相關人員陳述意見。 國家標準草案經審查通過者,標準專責機關應編成國家標準審查稿;未通過者,經修正後送技術委員會再為審查,或依前二條至前項規定辦理徵求意見及審查。 標準專責機關應將國家標準草案之編擬緣由、審查過程及結果作成審查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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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